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使用,明确再生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标准,细化应用工程部位,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以下简称:“7号文”)、《关于印发推进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意见的通知》(京疏整促办〔2018〕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分类消纳管理办法(暂行)的函》(京管发〔2018〕1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调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市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工程),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时,应按本通知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要求选用再生产品(详见附件)。原“7号文”中所列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不再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或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变更的,可仍按“7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要加强宣传引导,以本区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治理、人行步道等政府投资工程建材使用需求为导向,引导资源化处置企业优先生产符合本区工程建设需求的再生产品。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使用再生产品。
三、建筑拆除企业、资源化处置企业应加强处置源头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提升资源化处置水平,保障再生产品质量,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报送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量、资源化再生产品产生量、使用量和库存量等信息。部分再生产品质量检验执行标准可参见本通知附件。
四、政府投资工程再生产品使用相关工程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组卷备查。
五、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园林绿化、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程监管权限,对政府投资工程再生产品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落实再生产品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对违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T642)的要求使用再生骨料。
特此通知。
附件: 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北京市水务局 |
2019年3月21日